(2022年4月25日经中国美术家协会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美术家协会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以及《应对文艺界违法失德事件工作预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为目的,以切实贯彻《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和《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为基本要求,旨在大力加强美术界行业行风建设,提高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引导和规范广大美术工作者的日常职业行为,惩治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增强威慑,推动美术界树立良好风气、营造健康环境、引领社会风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美协)个人会员以及在中国美协组织的采风创作、评奖办展、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中的美术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美术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美协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美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加强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五条 中国美协行风建设与维权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评先选优基本规定
第六条 倡导评先选优,对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的美术工作者进行表彰鼓励,进行积极的宣传推广。
1、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进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胸怀“国之大者”,在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等方面成就突出的。
3、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成就突出的。
4、坚持守正创新、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等方面成就突出的。
5、坚守人民立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出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具有突出艺术成就的。
6、坚守艺术理想和艺术良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学术修养、美术艺术造诣和理论水平,在全国美术界有成就、有影响、有声望、有口碑的。
7、在美术界有较高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乐于为中国美术事业和协会工作做奉献,致力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成就突出的。
8、长期扎根基层、深入一线,为基层美术工作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9、模范遵守《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的先进典型、优秀会员和德艺双馨美术工作者。
10、其他从严律己,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公序良俗、恪守行业规范、尊崇职业道德、弘扬社会正义,热心公益、乐于奉献,有突出成就的。
第七条 中国美协将在第六条所列美术工作者中,选树美术界先进典型,采用巡回宣讲、展览展示、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推介。
第八条 第六条所列美术工作者优先推荐参加评奖评优;优先推荐给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加入中国美协;优先推荐加入中国美协各个艺术委员会;优先推荐加入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优先推荐参加中国美协全国代表大会及推举为中国美协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优先推荐作为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推荐人选等。
美术工作者评先选优推荐程序由具体奖项、活动、荣誉称号等由相关组委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 第六条所列美术工作者优先推荐参加重大美术展览、主题性创作等;优先推荐成为中国美协评委库评委;优先推荐参加中国美协的采风、慰问等各项活动;优先组织或者配合主办个展;优先推荐参加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等。
第四章 违纪失德行为及处罚
第十条 纠建并举,强化对违纪失德失范行为的约束惩治。
第十一条 如有以下违纪失德行为,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展资格,记录不良档案限期禁止参加展览、申报会员,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等相应处理。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禁止参加展览及申报会员。
1、公开发表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和损害人民利益的言论或者实施其行为的。
2、公开发表相关言论或者在美术创作中有调侃崇高、扭曲经典、颠覆历史、丑化人民群众和英雄人物的。
3、在美术创作中有是非颠倒、审美畸形、搜奇猎艳,充斥庸俗、媚俗、低俗趣味的。
4、缺乏基本学养涵养修养,被市场资本裹挟,见利忘义,脚下无底线、心中没红线,有违职业道德,污染美术生态行业健康发展的。
5、不辨是非、造谣诽谤,成为不良风气的制造者、跟风者、鼓吹者的。
6、在理论研究、艺术评论中,不秉持科学、学术态度,有刻意奉承、“友情”吹捧、红包评论、“千篇一律”批评等行为,错误引导和歪曲宣传的。
7、冒充中国美协会员、理事等,进行公开虚假宣传。
8、出国(境)时未遵守相关纪律规定,有损害国格或人格、泄露保密信息、不尊重当地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触犯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等言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9、偷逃税、涉“黄赌毒”等,逾越法律底线、悖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11、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中国美协相关评选、评审工作的评委,如有以下违纪行为,根据性质和违纪情节、社会影响,给与诫勉谈话、取消当次评委资格、通报批评以及录入不良记录档案,限期不得参与评委工作等相应处理;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终身禁止参与中国美协相关评选、评审工作工作。
1、未经组委会或评委会许可,故意向参评人员泄露、宣传评委身份,借以谋求个人私利的。
2、为参评人员游说、拉票,影响其他评委公正评选评审,借以谋求个人私利的。
3、徇私舞弊,故意打击报复压制参评人员的。
4、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与参评人员接触、通风报信、透漏评选相关信息的。
5、未履行评委回避制度的。
6、接受参评人员或参评相关人员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评选评审制度和评委守则的。
第十三条 参加中国美协组织各类展览的美术相关从业人员,如有以下违纪行为,根据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情节较轻、具有一定社会不良影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整改的,取消当次参展资格、收回有关证书,中国美协官网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比较严重,具有一定社会不良影响,能够认识到错误并进行整改的,取消当次参展资格、收回有关证书、录入不良记录档案,给予三年以内不得参与中国美协举办展览的处罚,中国美协官网进行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不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的,需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延长限制参展的年限,会员暂停会籍,且通过中国美协官网、官微等媒体谴责、曝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终身不得参与中国美协举办的展览,会员取消会籍。
1、经确认故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参加展览的。
2、以代笔作品参加展览的。
3、购买别人作品参加展览的。
4、为他人代笔或者故意以自己创作的作品出售给他人参加展览的。
5、以喷绘、高清复印等高仿作品参加展览的。
6、作品经确认被取消资格,但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
7、其他违反作品原创精神和展览规则的。
第十四条、以上所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美术作品、文字、图片、摄影、影像、装置、艺术设计等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作品。
第五章 投诉举报及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中国美协反映上述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是否实名不受限制。为方便沟通反馈,提倡实名。
第十六条 受理投诉举报,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可以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互联网等形式进行。
1、当面投诉举报由行风建设与维权处直接受理。工作人员需做好笔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备查。
2、电话投诉举报由行风建设与维权处直接受理。工作人员需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备查。
3、投诉举报信件按照中国美协办公流程,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实际需要签转至行风建设与维权处。
4、相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按照中国美协办公流程,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实际需要签转至行风建设与维权处。
5、电子邮箱或者传真形式投诉举报的,应该保持内容的完整,不得做任何文字修改,
6、对采取其他方式投诉举报的,参照上述规定。
第十八条 中国美协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
2、有涉嫌违反行风违纪失德行为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
3、属于中国美协职责和管辖范围。
第十九条 中国美协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
2、投诉举报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3、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及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4、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中国美协应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中国美协行风建设与维权处负责相关证据的搜集调查整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专家核准的,在中国美协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相关专业艺术委员会、中国美协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行风违纪失德行为评定专家组,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凡经专家确定有违纪失德行为的,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报经中国美协分党组会议研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取消展览入选资格的,由展览编辑通知作者本人,告知取消资格事由,收回已经发放的入选证书,同时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美协官网进行公告;暂停、取消会籍的,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美协官网公告。相关处室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矫正、签署《中国美协行风违纪失德行为处罚会办单》,由行风建设与维权处合并其他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美协官网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联系方式不详以及处理结果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美协负责制定修改,由中国美协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美术家协会
2022年4月26日